鲁法案例【2023】4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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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拿出借条起诉被告未按时还款,被告却说原告是合伙人,双方各执一词。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定借贷关系和合伙关系的。
案情简介
2021年7月25日至2021年8月21日,被告朱某多次向原告刘某借款,同年8月29日,朱某向刘某出具24万元的借条一份,并注明此借款用于发放工人工资。2021年10月20日,刘某(乙方)作为投资方与朱某(甲方)签订合伙协议一份,主要内容为:“……甲乙双方共同承包某建筑工程,由甲方出面签订合同,乙方出资,收入资金由乙方管理、协商支配,待乙方收回成本后,利润甲乙双方每人一半……”。后刘某因急需用钱,向朱某索要上述24万元,朱某却以24万元系双方合伙关系中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为由拒不给付,刘某遂起诉至法院。庭审中,刘某自认双方自2021年8月23日建立了合伙关系。
法院审理
法官说法
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、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,主要指自然人之间、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,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,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。而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或法人组织之间按照协议,各自提供资金、实物、技术等合伙经营,共享利益、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。
在此提醒广大群众:如若出借给他人款项,一定要按照正规格式打好欠条,如果是合伙,合伙人一定要对出资数额、盈余分配、债务承担、入伙退伙、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,避免出现纠纷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零二条:依法成立的合同,自成立时生效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,依照其规定。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,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。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,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。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合同的变更、转让、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,适用前款规定。
第六百七十五条: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。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;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。
第六百七十九条: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,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。
第九百六十七条: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,订立的共享利益、共担风险的协议。
第九百七十条第一款: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,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,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。
转自:平阴法院
来源:山东高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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